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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
 
2021年06月0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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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非常必要

    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很多亮点,如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很亮: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这是首次从法律意义上对报告义务做出规定,其意义非同小可。看到未成年人受侵害是选择沉默还是向公安、教育行政部门如实报告,以前可能是道多选题,现在,这是一道必答的单选题:必须报。新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可以解读为强制报告,已经将报告上升到了法定义务的高度,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发现难”的问题。

    揆诸现实,无论是校园性侵案还是欺凌案,都存在“发现难”的问题。按中国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的观点,“性侵害学生案件的隐案率是1:7,一起性侵案背后有7起不被人所知”。1:7的隐案率表明,曝光的性侵案只是冰山一角。校园欺凌案也可作如是观。

    隐案率为什么这么高?原因有三:一是一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出于恐惧等原因不敢报告老师和家长;二是实施侵害的教师包括校长往往以诱骗、恫吓和利诱的手段实施侵害;三是一些学校为了不使学校声誉受损故意瞒报,包庇侵害者。三个原因叠加在一起,造成了“发现难”,也加剧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难的问题。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律形式将知情报告上升到法定义务。相关人士要心中有数,积极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一旦发现侵害学生权益的事,必须立即制止,并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检举揭发,尽到一个公民的法定义务。王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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