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该办法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本报今日A03版) “双减”改革实施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办法》立足校外培训执法实际,采取“实体法+程序法”的立法模式,既确立处罚规则,又规范处罚程序,一揽子解决实际问题,从多个方面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包括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聘用有性侵前科人员为学生开展培训等一系列公众关注的问题,均有具体条款做出规定。 针对一些“黑机构”搞恶性竞争的行为,《办法》明确规定,凡是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可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针对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行为,《办法》列举“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总体来看,社会公众对校外培训关注的一系列问题,《办法》都列出了其具体情形,做出了处罚的具体规定。这不仅为各种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画出了“红线”,也为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戴上了“紧箍”,更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法治依据与遵循。特别是,《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权限,明确了立案结案标准、处罚程序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重在落地实施。希望各类培训机构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自觉对照《办法》明确的处罚规则,全面规范自身运营与培训行为,以良好的教育质量和口碑,赢得社会的信赖。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建立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压紧压实执法责任,依法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保障“双减”政策不断取得实效,真正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有益补充。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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