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4年05月14日 星期三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骂交警“孬种”被拘值得商榷

  山东济宁市兖州区一网友因在贴吧骂“兖州交警孬种”,被行政拘留5日。据@兖州公安5月13日上午微博:5月4日,曹某某(男,21岁,兖州区颜店镇某村)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后曹某某为泄私愤,在兖州贴吧匿名发帖骂人,曹某某的违法行为很快被网警识别并捕捉。(5月13日财经网) 

  此事一经曝出,立即引发很大争议。仅仅因为用化名在贴吧骂了一句“交警孬种”,就被行政拘留5日,很多网友认为处罚过重,兖州警方有小题大做甚至是打击报复之嫌。事实上,无论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说,还是从普通网友的直观感受上讲,警方的处罚都值得商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警方认为处罚“有法可依”,所“依”的应该就是这一条。客观讲,发帖辱骂行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仅仅因为骂了一句“孬种”就被拘留,明显存在不妥之处。

  首先,该网友并没有指名道姓骂某个具体的人。他在贴吧里是怎样骂交警的呢?原文如下:“可X好了,车刚停在那里,就被贴条了,兖州里交警真孬种。”可见,此言并不存在“具体的被侵害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被侵害人是“他人”,即自然人,而兖州交警是一个群体,根本无法成为被侵害的人。因此,兖州警方所谓的“网络侮辱他人”是不成立的。既然侮辱对象不存在,处罚自然无从谈起。

  其次,从社会影响来看,虽然“孬种”一词带有人格侮辱的成分,但“兖州交警孬种”仅仅是一句笼统、模糊的气话,很难说达到了“公然侮辱”的严重程度。兖州警方所谓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明显是夸张。

  再次,令人不解的是,兖州警方在官微最后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以为在网上匿名随便说说就没什么大不了的,请相信‘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触犯了法律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措辞和语气看,这根本不是所谓的提醒,而带有了一定的恐吓色彩。这种方式不仅难以起到应有的教育效果,甚至可能激化矛盾,适得其反,事实上,网友的反应印证了这点。

  总之,警方的做法不能不让人产生“打击报复”的合理想象,违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注定难以服人。陈广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