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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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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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优惠购车并非消费歧视

  近日,宁夏某4S店推出一款优惠活动:凭有效证件购买汽车可获得公务员购车专享优惠。消息一出,引起消费者关注,有人质疑:这是一种消费歧视。但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并没有歧视,目的是刺激公务员群体购车。

  (8月27日《银川晚报》) 

  所谓歧视,通俗讲就是不平等对待。消费歧视一般是指商家在经营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根据消费者的人种、性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财富水平等给予差别待遇,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如此看来,4S店仅针对公务员推出优惠购车活动,似乎已构成对其他普通消费者的歧视,但并不能作如此简单、直观地理解,两者之间并不能直接划上等号。

  消法侧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消费者、经营者都是民法、合同法上的平等民事主体,公平交易权同等适用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这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对特定人群、目标客户给予一定的销售、服务优惠以招揽生意,本质上属于商家的营销手段,是一种市场细分下的经营模式,属于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范畴,或者通俗地说这纯属商家私事,并不违法,也谈不上消费歧视。

  事实上,经营者眼里只有利润,是什么人购车并不重要,对公务员提供购车优惠,不过是试图抓住公务员汽车消费的市场大“蛋糕”。如同商家针对情人节、教师节、儿童节、妇女节等搞的促销优惠活动一样,4S店对公务员开展优惠购车活动,本质上都属于自主经营范畴,是一种市场主体的细分服务或商业营销行为,只要没有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灰色福利”,就无需过度解读。

  市场经济的最大特征和最大优越性,就在于自由和活力,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经营者也有充分的经营处置权。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矛盾冲突中,应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的最大公约数,不能狭隘地看待消费歧视。如果用消费歧视这个“紧箍”紧紧套牢经营者,必然会严重束缚市场主体自主经营的手脚,摧毁其经营积极性,有损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因而,对商家向公务员提供购车优惠,我们还是要理性看待,不必过度解读。

  符向军(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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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