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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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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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禁狗令”侵犯了业主养狗权

  “本区严禁饲养携带宠物入内,违者停水停电,本公司只为人民服务,与畜生无缘!”日前,吉林省松原市馨三百居民楼贴出一张物业的通知。面对这条禁令,小区居民态度不一。

  (10月19日《新文化报》) 

  物业发出“禁狗令”,已不是第一次。此前,济南、西安等地小区都曾以各种形式禁止居民养狗。对于“禁狗令”,居民的态度也因立场的不同,分成截然对立的两派。不养狗的居民双手赞成,认为物业的做法解决了小区的一大隐患;养狗的居民则质疑物业的“禁狗”权力,继续我行我素地养狗。

  诚然,一些业主疏于对狗的管护,导致其随地大小便污染环境,随处奔跑危害公共安全,作为小区“管家”,物业希望解决这一问题,初衷无可厚非。但物业公司没有权力禁止业主养狗和采取处罚措施。在法律框架下,养狗是小区业主的一项权利。国家允许饲养的宠物,在完成相关手续后业主是有权饲养的,只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才能在合法范围、使用合法程序处置。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机构,没有权力不让业主养宠物,更没有权力对业主停水、停电。

  “物业不让养狗,否则停水停电”,这样的禁令看似严厉,实则缺乏法律常识,在现实中也难以落实。到头来,“禁狗令”非但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反而很可能事与愿违,进一步激化赞成者和反对者之间的矛盾,影响小区的和谐稳定。

  居民有不被狗干扰侵犯的权利,也有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饲养宠物的自由,二者并不对立,而是都应得到尊重。处置“狗患”,不能以剥夺一种权利去满足另一种权利,而应平衡各种权利,寻求共同利益的契合点。对于小区物业来说,要明白自身的角色定位。物业不是“管理者”,而是“服务者”,与其越权发布“禁狗令”,不如在如何引导业主文明养犬上下功夫。

  狗患的本质是“人患”。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宣传,让养狗的业主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同时,搞好配套服务,为文明养犬提供方便,比如主动上门帮助业主办理养狗证件,传授养犬技巧,免费发放便便袋等。将心比心,这样细致周到的服务,或许更能打动养狗业主的内心,从而自愿配合物业部门做好文明养犬。张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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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