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
2016年7月份,下列在我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机动车,因具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公告下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具体如下:
大型汽车60辆,小型汽车1451辆,挂车81辆,教练汽车4辆。
上述机动车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仍上道路行驶的,我局将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