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下列汽车截至2016年7月底止已超过检验有效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特此公告。具体如下: 大型汽车1267辆,小型汽车26082辆,挂车503辆,教练汽车146辆。 为确保行车安全,请逾期未检验汽车所有人尽快到辖区相关机动车检测站办理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有关手续。 以上公告详情请登录宁波公安交管信息网(http://wf.nbjj.gov.cn/affiche)查询,相关公告内容同时将张贴在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江东区中兴北路33号)的公告栏,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前往查询。 特此公告。 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6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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