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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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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贴牌家具

区人民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乔某是奉化一家主做橱柜、衣柜全屋定制店铺的负责人,代理的B品牌系某知名橱柜品牌的高端系列。2019年10月,刘某在乔某的店里订购了一套B品牌的双饰面橱柜、衣柜,总价12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刘某向乔某预付了9万余元货款。

    2020年5月,刚投入使用的橱柜却频发质量问题,这引起了刘某的怀疑,刘某遂向B品牌所属公司申请产品质量鉴定。同年9月,B品牌所属公司出具了《产品鉴定报告》,经鉴定刘某购买的橱柜、衣柜、壁炉柜等产品均非该公司生产。

    2020年10月,刘某以乔某销售假冒产品为由诉至奉化法院,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并按货款的三倍赔偿损失。

    2020年11月,B品牌企业向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报案,乔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后经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乔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

    奉化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消费者陷入误解而购买其商品的行为。本案中,乔某与刘某签订的《橱柜销售合同》和《橱柜预定单》上均标注了B品牌的LOGO。结合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乔某未在销售过程中明确告知刘某所购橱柜非B品牌生产,遂判决乔某退还刘某已付橱柜、衣柜的货款,并按其价值的三倍赔偿损失。

    被告乔某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乔某上诉请求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被告乔某销售假冒橱柜,不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更侵犯了B品牌的商标权,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经营者而言,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当下,投机取巧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唯有诚信经营,才是生存之道。而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商品时更要擦亮眼睛,核查品牌经营资质,检验产品合格信息,而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更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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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