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具有我省户籍,未满7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7至18周岁听力残疾儿童。 未满7周岁的省外户籍听力残疾儿童,其父母双方(或监护人)需持有我省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或在我省缴纳城镇社保连续5年以上且未享受外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政策。 二、服务项目和标准 1.人工耳蜗植入 具有人工耳蜗植入适应指征的未满7周岁听力残疾、多重残疾(含听力残疾)儿童,未享受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的,在最高70000元标准内按实享受一次性补贴,每人限补贴人工耳蜗1台。18周岁前植入人工耳蜗的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术后8年以上需升级体外言语处理器(声音处理器、音频处理器)的,在最高30000元标准内按实享受一次性补贴。 2.基本康复训练 未满7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贴2400元,每年最高补贴24000元。未满9周岁,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凭户籍所在地或监护人居住证发放地、社保缴纳地县(市、区)教育部门盖章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按此项标准享受补贴。 7至18周岁低保低边家庭听力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贴2400元,每年最高补贴24000元。 3.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 未满7周岁的低保低边家庭听力残疾儿童,按每人每月800元、每年最高8000元享受康复生活补贴,用于其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期间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未满9周岁接受基本康复训练的低保低边家庭听力残疾儿童,凭缓学或休学证明,按此项标准享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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