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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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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某公司刷单被罚10万元

    通讯员 谢洁静 

    【案情介绍】2022年12月,区市场监管局接12315平台举报单转送,有市民反映最近经常接到莫名外地电话和空的快递包裹,包裹均由某公司寄送,怀疑该公司利用其个人信息刷单,要求核查处置。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方桥街道的某公司经营场所检查,在询问法定代表人关于其开设于天猫网店的交易情况及上述空包裹的问题后,查看其办公电脑的相关后台数据,询问关于刷单的问题,法定代表人如实承认其公司天猫网店确实存在刷单事实,同时提供了用于刷单的QQ聊天群,群内包含刷单交易账单明细、任务安排、金额支付等内容,执法人员现场对相关数据内容固证,并相继开展一系列调查活动。

    【调查与处理】据调查,该公司于2011年10月在天猫平台开设网店,各种产品品类共计80余个。2022年8月起,因该公司销售的部分产品需要推广来增加销量,提升竞争力等考虑,该公司与刷单方人员达成一致,由刷单方人员为其天猫网店相关产品刷单、评价,该公司以支付佣金形式进行刷单虚假交易。双方约定由该公司确定每日需要刷单商品的任务安排,后由刷单方根据任务安排刷单、评价。刷单完成后,该公司根据刷单方制作的账目明细表(包含买家账号、订单编号、买家付款金额、佣金)统一结算费用。经统计,该公司雇用刷单人员共为其天猫网店12款商品共计刷单755笔,货值金额共计272254.8元,佣金10583元。

    因该公司通过雇用他人为其天猫网店内商品刷单,对商品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法律分析】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该公司雇用他人为其经营的天猫网店刷单,用虚假交易记录和评价内容吸引顾客流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指的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典型意义】刷单并不产生真实交易,而是商家和刷手双方通过恶意串通,由商家承担有关费用,再由刷手购买商家经营网店的商品,以达到提高商家经营网店的销量或信誉的目的。在网购交易平台上,消费者往往倾向于选择向销量高、信誉好的商家购买商品,这样选择通过刷单等不诚信的经营手段虚假提高自己销量、信誉的商家则会因此受益,而恪守公平、诚信、自愿、守信等公开市场准则的商家则会因此受到市场无情挤压,反而没有生存空间。久而久之,必然会形成“劣币驱除良币”的互联网营销生态,严重扰乱网购市场的公开竞争秩序。不仅如此,刷单行为还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刷单产生的成本必然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让消费者在毫不知情情况下为商家的刷单行为买单,增加消费者负担。同时,刷单制造了商家不真实的销量、信誉,必然妨碍消费者对商家销量、信誉等的正确选择和判断,也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家信誉的合理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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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