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并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各地人大立足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干部任后监督体系,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命的关系,收到了较好的监督效果。但也毋庸讳言,该项工作与新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还有距离。其中一个突出问题,便是对任命干部的监管还不够有力。 笔者认为要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在现行法律、体制框架不变的情况下,从具体操作层面来看,分别在任前、任中和任后三个阶段,要相应正确处理好“三种关系”: 首先,任前要正确处理依法任免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前应着重把握“三个环节”:一是考察环节———主动参与拟任干部的任前考察。二是审查环节———重点搞好任前审计。三是提请环节———做好充分听取。在对人事任免案表决前,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听取主任会议和相关部门关于任命对象的基本情况、考察结果、德才表现及任前调查等有关情况的报告,并安排足够的时间来进行研究、酝酿,从而让每个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能充分发表意见。 其次,任中要正确处理依法任免与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关系。人大常委会在任中应着重坚持“三项制度”:一是任前考试制度———提高拟任干部的法制观念。二是任职承诺制度(任职表态)———确立任命干部的公仆意识。三是颁发任命书制度———增强任命干部的人大意识。通过由党委主要领导讲话、人大常委会主任颁发证书及面对国旗宣誓等特定程序,让任命干部体会到任命书是为党为民建功立业做贡献的请战书和军令状,因而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奋发有为、勤政为民。 此外,任后要正确处理依法任免与强化监督管理的关系。人大常委会在任后应着重做好“三项工作”:一是跟踪检查。任命干部上任后,是否恪守在人大常委会上作出的任职承诺,人大应该进行跟踪监督,而不能讲过就算,不了了之。二是开展评议。要通过各项评议,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有机地统一起来。三是立体监督。因为在现实形势下,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仅仅靠人大是不够的。为此,在既做好“规定动作”、又积极尝试“自选动作”的基础上,还应借助其他途径建立起“立体化”的监督网络。 总而言之,人大要重视对任命干部的监管工作,而不能一任了之,撒手不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约束干部,督促他们自觉履行职责,不负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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