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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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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吃空饷”司法不应缺位

□俞松林

  2013年,河南、河北、安徽、广西、广东等省区再掀清理风暴,并交出了一份份“成绩单”:河北省清理“吃空饷”2.76万人,涉及金额1.3亿元;安徽省清理“吃空饷”,查处相关问题642个,清退人员24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48人;湖南省清查出各类“吃空饷”人员4262名,等等。但从各项整治措施取得的效果来看,总体并不尽如人意,“吃空饷”犹如割韭菜,割了一茬又很快冒出一茬(4月6日《瞭望》新闻周刊)。

  不上班、不在岗,却照样领工资、享福利,愈演愈烈的“吃空饷”现象,不仅已成为吞噬财政经费,加大财政负担的隐性“黑洞”,而且侵占公众利益,损害社会公平,败坏政治风气。对此,各级政府也曾三令五申,屡次采取整治清理的专项行动加以整顿和规范。然而时至今日,“吃空饷”现象尚未得到明显改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吃空饷”责任人违规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不严,惩处力度不足。从既往查处的“吃空饷”案件来看,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往往把惩处范围限制于行政责任范畴,几乎很少有因“吃空饷”问题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正是由于在整治过程中的司法缺位,导致对责任人违规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不严,使得“吃空饷”现象潜滋暗长,死灰复燃。

  从表象上看,“吃空饷”现象似乎属于以权谋私、不正之风这样作风层面的问题,但如果侵占金额较大、涉案情节严重,就已涉嫌违法犯罪。明明没有付出任何劳动,却凭空套取经费,白拿“饷银”,实质上是侵害国家对人事、财经等事项的管理秩序,骗取社会公共福利,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和当罚性。《刑法》第382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刑法》第266条指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罪由法定原则,“吃空饷”现象完全符合这两项罪名的构成“要件”,对情节严重、金额较大的“吃空饷”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吃空饷”现象的危害性不容低估。只有积极的司法介入,才能强化惩治力度,以儆效尤,为惩治“吃空饷”现象铺设一条法律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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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