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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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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必须“见事见人”

  赵 畅

    在不久前召开的浙江省委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专题报告会上,省委书记夏宝龙上了一堂生动的党课。会上,在讲到要保持勤政务实的工作作风时,夏宝龙要求现场连通淳安县分会场,直接问该县主要领导,近日浙江卫视曝光的部分游船餐饮废弃物、生活污水直排入湖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监管部门的责任到哪里去了?他严厉批评该县的工作不扎实,就是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表现。要求抓紧查清楚,迅速整改。同时,又点名批评了被网络曝光的温州鹿城区广场舞噪声、以噪治噪的事例。

  夏宝龙同志的批评,可谓“见事见人”,策人警醒。“许多干部表示,这堂党课让大家清醒了头脑,出了身汗。尤其是现场查摆问题,大家把自己当做问题的‘当事人’,进行深刻的反思”。

  然而,有些领导同志未必能够像夏宝龙同志这样敢于作“见事见人”式的直面批评。不是吗?经常有领导干部在批评人时,总会作这样的“告白”:“我的批评是对事不对人的,请大家不要有任何想法。”殊不知,让人没有“想法”的批评,未能从思想上引起被批评者深深震颤的批评,又能起到什么效果呢?何况,事在人为,这错事不就是人造成的吗?将人与事分离开来,“见事不见人”,到底是不合事理逻辑的。

  有些领导人何以喜好预先“告白”呢?表面上看,是怕引起人们的误解,实则是“耍滑头”,不敢担当,怕得罪人。殊不知,这般“见事不见人”的批评,其结果只会导致做错事者避重就轻,轻描淡写,抑或执迷不悟而错失改正错误的良机,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大错。

  或许,“见事不见人”的批评者其出发点和动机是好的,但实践证明这样的批评效果并不好。真正意义上的相互批评,应该倡导“见事见人”。因为只有做到“见事”与“见人”的结合,批评才是有的放矢,才是批评到了点子上、关键处,这样的批评才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习近平总书记说过:“要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革命战争年代以至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些制度执行起来是很严格的。像党小组生活会,从一般党员到党的领袖都参加,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指名道姓讲问题、提意见、论危害。”这“指名道姓讲问题、提意见、论危害”的做法,其实就是对“见事见人”开展积极的思想交锋的诠释。

  批评真要做到“见事见人”,必然要求每一位批评者必须树立起敢于“得罪”人的品质和精神。要远离和拒绝“多种花,少种刺”、“你好我好大家好”、对上级“溜着”,对同志“捧着”,对下级“哄着”的庸俗主义、好人主义的思想和做法,具备不怕失人情、不怕丢选票的勇气,决不患得患失、见利忘义,在大是大非面前,自觉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对做错的事尤其对做了错事的人要开展不绕弯子的直言批评。要知道,批评“见事见人”,恰恰是对事业负责,也是对每一位被批评的同志负责,是对他们真诚的关心和爱护。

  批评真要做到“见事见人”,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领导干部既要坚持党性原则,弘扬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带头开展“见事见人”的批评,又要具有容人容事的雅量,虚心接受下属对己的批评,即便下属批评“火药味”重,甚至批评错了,也要抱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唯此,才能为“见事见人”的批评营造宽松的环境氛围。批评真要做到“见事见人”,更要求我们必须坚决摒弃借机泄私愤、图报复的整人做法。也就是说,批评者一定是为了教育帮助那些做了错事、做错了事的同志痛下决心,积极自觉地去改正缺点和错误,而不是为了落井下石,一棍子将他们打死。

  敢不敢于、善不善于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批评敢不敢于、善不善于“见事见人”,从而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是检验党员干部是否具有党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准。事实上,只有认真开展“见事见人”的批评,才能吸引人民群众监督党和政府的工作,监督各级领导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工作,而这无疑是党和国家事业之幸!如果说,防止和克服了“好人主义”,就能在关键时刻展现出共产党人应有的正气、锐气和勇气;没有了“好人主义”,一个地方和单位才能有活力、有朝气,才能科学发展的话,那么,积极开展“见事见人”的批评,则必是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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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