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 朱泽军 笔者长期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在审理涉及有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之所以与单位对簿公堂,并非简单要求对方予其多高的经济待遇,或者有其他什么非分之想,更多的是要求用人单位能够履行和兑现双方昔日约定的义务。 事实证明,时下确有一些用人单位不讲诚信、不守信用。如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之初,信誓旦旦承诺包吃包住,每个月享有两个双休日,每年报销两次回乡探亲的往返路费,报酬不低于同行业员工等等。但是,企业在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之后,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时,曾经承诺的“包吃包住”,变成员工自己掏“成本价”;双休日变成了单休日;报销返乡路费成了遥遥无期的梦想;工资待遇更是水中望月,雾里看花……这使得许多劳动者有一种受骗上当的感觉,无形当中滋生了对企业、对业主的一种抵触情绪,甚至痛恨,继而生发出各类大小矛盾纷争。 诚信是做人之本,立事之基。企业若想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尤需诚实守信。一个单位如果不能把内部信用建设好,必然导致员工身心涣散,缺乏凝聚力。企业对员工作出相关承诺前,需慎重考虑,认真调研可行性,而一旦作出承诺,非特殊原因,就要坚决落实,不能失信。企业如确实由于意外原因,导致承诺难以兑现,应诚恳向员工做好解释工作,取得谅解,并尽最大努力,努力予以补偿。惟有如此才能取信于员工,激发和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在企业内部形成风正、气顺、心齐的良好氛围,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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