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时 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4年08月15日 星期五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见义勇为不应受制于“地方保护

□李卓臻

  今年51岁的成都游客孙川在斯里兰卡旅游时,为救同伴不幸身亡,家属为其申报见义勇为,但当地政府部门认为,见义勇为只适用于省内,并且孙川所救的是同行游伴,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仍存在争议。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成都市金牛区综治办负责人12日晚表示,如果能够核实孙川见义勇为行为属实,将对其进行表彰(8月13日《成都商报》)。

  对待见义勇为,我们的社会表现出一种矛盾状态:一方面,人们不停地呼吁不要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另一方面,见义勇为者有时需要自证做了好事甚至“自证清白”,有的还会受制于地方立法窠臼,遭遇认定尴尬。这种现象理应得到纠正。 

  消除见义勇为的认定尴尬,首先应当肯定见义勇为者要求“认定”是一种正当的需求。虽然“做好事不留名”值得弘扬,但“施恩图报”同样是正当的人性需求。电影《求求你,表扬我》中,范伟扮演的杨红旗因解救一名险遭强暴的女大学生,要求记者在报纸上表扬自己,他不止一次地说:“求求你,表扬表扬我吧”,把这种人性的需求生动地表现了出来。 

  其次,要从法律而不是道德的角度去认定“义”。“见义勇为”之“义”属于“道义”、“正义”的道德范畴,但由于道德规范本身的模糊性,导致见义勇为外延认定的模糊。把见义勇为放于法律规范中,才能让认定标准更为清晰。从法律角度看,见义勇为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而“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据此,“同行游伴”与孙川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孙川的行为当属见义勇为。

  再次,对于“为”的认定不应过于苛刻。除了上述报道中的“见义勇为只适用于省内”的范围限制外,有些地方立法还限制了“为”的内容。此前,据中国广播网报道,2012年,甘肃小伙刘文波在河南洛阳为救两名溺水女孩不幸溺亡,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表示,“下河救人不属于当地见义勇为条例的适用范围”,就是对见义勇为作了“缩限性解释”。 

  最后,见义勇为应有统一的认定标准。虽然有些地方已经扩大了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像北京市就明确,“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也可认定———但各地立法的不统一,导致同一行为在一个地方属于见义勇为,在另一个地方却不属于;不同的人在同一地方的同一行为,有的可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有的却不能。这种分歧会挫伤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不利于见义勇为风气在全社会的弘扬。因此,对见义勇为的认定亟待跳出“地方保护”的窠臼,通过制度完善和法制建设,让见义勇为的认定有章可循、标准统一。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