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时评·特别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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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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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请到“聚光灯”下工作

  □黄明朗

    深圳下坪垃圾场臭气熏天,被环保部点名批评,居民一个月投诉两百多次,甚至将该市人居环境委和城管局告上法庭,申请公开垃圾场建设的环评报告。但该市相关负责人回复,垃圾场环评报告涉密,不宜公开(11月23日新华社)。

  刘云山同志日前强调,领导干部要习惯在“聚光灯”下开展工作。深圳垃圾场主管部门的作法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舞台聚光灯照射强度高,照射范围小,台上人物的言语谈吐、举手投足一目了然。提倡在“聚光灯”下工作,其实就是政务公开。这一要求改革开放之初就提出来了,时至今日,情况仍不乐观,说明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实行政务公开,行政行为在社会监督下进行,是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领导干部办理的是公事,习惯在群众的“目光”、法律的“阳光”、纪检部门的“激光”下工作,有效地挤压权力寻租空间,防止以权谋私甚至徇私枉法,应该成为必备素质。然而,在某些官员思想深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陈旧观念根深蒂固,把本应公开的事项人为地披上神秘色彩,贴上“保密”标签,捂得严严实实。在党中央要求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今天,这些做法是行不通的。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被微博实名举报涉贪,上海法官集体嫖娼被公诸于众,档案造假骗官的江西鹰潭原团市委书记徐楷原形毕露……这类“避光案件”被一一曝光表明,在互联网时代,不管你是否愿意、是否习惯,“聚光灯”客观存在着,想藏也藏不住,想躲也躲不开。

  领导干部客观上处在“聚光灯”下是一回事,主观上是否习惯则是另一回事。许多同志懂得公开才有公平,透明才会清明。他们把压力变成动力,相信公道自在人心,只要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不忽悠不遮掩,就可以提高自身工作的公信度,提升群众对干部政绩的公认度。反之,一些同志长期在“光照不足”的条件下工作,对“聚光灯”下压力大、要求高、责任重的环境尚不适应,难免缺乏自觉性,被动勉强,摇摆不定,一不留神又会回到老路上去;有些人选择性强,一旦有精彩的大手笔,便希望万众瞩目,崇尚“聚光灯”照耀,而要是有了败笔,担心缺点、错误被放大,政绩被抹杀,就会耍滑头,把灯光遮挡、弱化,甚至尽量远离“聚光灯”。培养在“聚光灯”下工作的习惯,需要更新工作理念,转变工作方式,尤其是上级应做出样子,树立榜样,并帮助下级总结经验,使之尝到在“聚光灯”下工作的甜头,逐步习惯成自然。

  毋庸讳言,党内少数居心叵测之人,干的是与党和人民要求格格不入的丑事、坏事,因而习惯“潜规则”,醉心“天知地知”,甚至一手遮天,肆意妄为。让这些人到“聚光灯”下工作,他们就等于在众目睽睽下作祟,就会“见光死”,当然对“聚光灯”抵触情绪严重,自然刻意“避光”。但事实上,让这样的人接受“聚光灯”的曝晒,预防“亚健康”、发现“带菌者”、治疗“患病者”,其实是对其最好的保护。各级党组织要建章立制,不仅要明确政务公开的范围、途径,而且要明确不公开的后果,规范和限制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让“聚光灯”持续通电,全天侯发光,全方位照射,发挥震慑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企图玩猫腻者无处藏身,让敢于规避“聚光灯”者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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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