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寒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把我们党建设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的建设的重大任务。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 明代的宋缡在《古今药石·卷上》中提到了廉政的三重境界,从高到低分别是:见理明而不妄取,尚名节而不苟取,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暂且不论“不取”的原因是“见理明”、“尚名节”,还是“畏法律保禄位”,如果说廉政就是“不取”,那么“取”是否就是腐败的实质呢? 从表面上看,“取”的确是腐败的典型标志,从政为官者贪钱财,慕名利,皆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而从政为官者的消极不作为、享乐主义成风等新型的腐败现象也同样是一种“取”,取的是安逸懈怠、腐化堕落的行径。然而,取只是形式上的腐败而已,取的背后是失。若将取视作一种行为,得则是行为的结果,而失恰是产生这一行为的原因。从政为官者正是由于失了明理之心才会妄取,失了惜名节之志才会苟取,失了对法律的敬畏才会敢取。如果说取是一种腐败,那么失更是一种腐败,形式上的取多是物化的、显而易见的,而失却是看不见的,易被忽略的,有时甚至是失者难以自知的。 因而腐败的实质在于失。形式上未曾有所取、有所得的人,若失了克己之心,失了奉公之责,亦是有所失的。而这种失日积月累,由量变达到质变的程度后,即便不取、不得,也必然会形成另一种腐败,本质上无异于那些有所取、有所得的腐败。对从政为官者来说,失的后果可能是各种非正当利益的取得,却也可能造成一种更大的失,那便是失了民心、失了执政的根基。在历史的长河中,那些帝国的崩溃、王朝的覆灭、执政党的下台,无不与其当政者不立德、不修德、不践德有关,无不与其当权者作风不正、腐败盛行、丧失人心有关。 因此,防腐不仅要做到形式上的不取、不得,更要做到实质上的不失。前者靠的是严明的法纪与权力的公开等外部制度的制约,后者则有赖于从政为官者自身素质的提高。这就需要,从政为官者既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时时自省、处处自律,做到不患得而患失,更要时刻牢记人民才是权力的赋予者和归属者,任何时候都不可脱离人民群众。 明失是为了明得。从政为官者只有常存患失之心,明白什么可失、什么不可失,才能懂得什么可得、什么不可得,真正从思想上消除腐败的动因;明失更是为了不失,从政为官者只有不失原则,不失底线,不失勤勉奉公之德,不失清正之心,才可使政府不失清廉,政治不失清明,使党不失执政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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