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企业走出了国门,想多了解些中国居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境外投资发展的主动权。”最近,不少辖区内企业咨询关于境外投资和所得如何填报及相应涉税风险,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根据辖区内企业依托宁波“港口经济圈”优势、对外经贸活动频繁、对外投资及所得类型多样等特点,进行政策宣传及推广,帮助企业在填报相关资料时更规范、更便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做了如下规范: 报告资料一:《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根据《公告》,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一)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二)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报告资料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根据《公告》,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一)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二)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报告资料三:其他资料。在税务检查(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及特别纳税调整调查等)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居民企业限期报告与其境外所得相关的必要信息。 在此温馨提醒辖区内纳税人应按规定填报境外投资和所得,避免因未申报而带来的税收风险。(黄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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