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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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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安排可加强企业风险内控

  “谢谢你们就预约定价安排相关政策的详细介绍,今后我们会加强对集团间交易往来的审视,全面控制企业内部税收风险。”北仑区(开发区)国税局近期通过“纳税人交互平台”向企业推送个性化政策,得到了较好的反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对于预约定价安排有具体章节的规定。内容包括,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一)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三)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同时,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如企业需续签,应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并提供可靠证明材料,说明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且一直遵守该预约定价安排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续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有违反安排的一般情况,可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安排;如发现企业存在隐瞒或拒不执行安排的情况,税务机关可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黄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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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