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发布《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该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行决策终身责任追究,严重失误的追责行政首长(9月16日《浙江日报》)。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的重要任务。省政府出台的“决策新规”,是对中央要求的全面贯彻和呼应,顺应了科学行政、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根本要求,有着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为追求政绩工程、面子工程,无视民主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律,随意拍脑袋决策、拍胸口办事,往往给后任留下一屁股的烂摊子。这样的事例屡屡见诸媒体报道:云南河口县投资2.7亿元建“文化长廊”,3年后又花3亿元拆除;沈阳绿岛体育中心曾建有亚洲最大的室内足球场,但这个耗资8亿元建成的项目仅有9年寿命;三亚海棠湾投资近6亿元造了1700套安置房,安置户入住不到一年即被拆除……行政决策失误结出的一枚枚苦果,劳民伤财不说,还损害了政府形象,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为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可有些地方的主政者为何能“潇洒”地绕开制度,一意孤行、为所欲为呢?根本原因就在于责任缺失。众所周知,领导干部任期是有限的。时间长点的,在一个地方能干七八年;短点的,可能也就一两年、两三年。加上长期形成的人走事了、既往不咎的“惯例”,只要官员任内不出问题,即使后来证明当初决策失误,一般对其个人仕途也没什么影响。前任挖的“坑”,自有继任者来“填”。如此,就助长了某些官员的短期行为和拍脑袋决策的冲动。 省政府出台的“决策新规”明确,“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这等于给行政权力套上了一道紧箍,签了一份永久性的“责任状”。一旦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留下了“后遗症”,只要决策的人还健在,不管他是升迁、调离了,还是免职、退休了,都将受到责任追究。这样,“权力意味着责任”就不再是一句空话。那些乱决策、违法决策、不按民主程序决策、不按科学规律决策的行政行为,将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板子打不下去”,是过去不少地方行政问责面临的一大尴尬。为破解这个难题,“决策新规”也有了可操作性的细则,明确“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如此一来,可以促使参与决策者充分发表意见,减少不负责任的“和稀泥”现象。以后真有了问题,也能凭着原始记录据实追究。 “终身追责”意在倒逼“终身负责”。省政府“决策新规”的实施,无疑是推进重大决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有利于对不当行政决策行为“纠偏”。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应时刻反省自己的行政行为,依法用权、秉公用权、谨慎用权,努力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正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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