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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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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证明”,不能单打独斗

    □毛 矛

  民政部已下发通知,规定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新华社9月16日电)。我市江东区、海曙区22日起已停开个人婚姻登记证明,其他地方也将陆续停办这一业务(9月23日《宁波晩报》)。

  8月22日,公安部发布“18个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其中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并点名“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但公证机关不予“接招”。这样,群众在办理遗产继承手续中遇到了麻烦。宁波市司法局表态:正在和公安机关沟通(9月2日《东南商报》)。

  一般说来,管理部门涉及的证明事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向当事人索要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二是应当事人要求出具的证明。前者是一种“权力”,后者是一种义务,都是职责所在。这次公安、民政部门开出的“证明清单”,共同特点就是从本部门出发,亮出来的都是“不再出具哪些证明”,而不是人们期盼的“不再索要哪些证明”,或者为方便群众“可以更多地提供哪些证明”。而且,由于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不到位,“证明链条”断裂,反让人无所适从,加剧了“证明难”的程度。初衷虽好,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当今,人们的自由度不断增加,活动领域更加宽泛。正因此,对人的身份就要有相应的确认和固定,这就是“证明”的意义所在。即使饱受诟病的“证明我妈是我妈”的要求,也不能说毫无道理,因为在某些民事活动中,比如办理财产继承时,就是不可或缺的条件。如今,“证明难”之所以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原因就在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滞后,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一方面“证明多”“证明滥”“证明杂”,另一方面却是“假货多”“骗子多”“陷阱多”,让人防不胜防。

  现实中,办什么事需要什么证明,由谁提供证明,往往是各地方、各部门和单位自说自话,缺乏宏观规划和总体布局,自然也就难以统一和规范,无论是“证明”的索要还是出具都相当随意。比如,甲部门索要的证明,乙部门未必能够应约出具。有些时候,与“证明”相关的部门出于某种考虑,往往把自身权力最大化,而把责任风险降到最小。如此一来,部门之间扯皮、推诿就在所难免了。由于制度规范的缺失,一旦发生影响恶劣的问题,只能从职业道徳和作风建设方面去处理,既不服人也难服己。只不过,最终深受“证明难”之害的还是办事群众。

  因此,解决“证明难”问题,仅仅依靠个别部门“自我改革”,怕是难以奏效,而应从更高层面去把握。需找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最佳结合点,从完善社会治理的高度加强顶层设计,建立超越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证明体系”,明确责任和义务,使“证明体系”真正具有科学性和规范性,便于操作实施和检查监督。

  当然,任何制度规范不可能面面俱到,穷尽社会生活之所有。这就需要建立“证明制度”的基本原则:群众有要求的证明事项,只要合情、合理、合法,有事实依据,受理部门就应办理,不得拒绝;反之,需要群众提供的证明应越少越好。这样,“证明”才能真正起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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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