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 翔 从明年1月1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标准,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的住宿费标准最高为1100元,较原标准提高300元;其他省份住宿费标准则为800元或900元。此外,司局级干部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费标准也根据城市不同,有不同程度的上调(10月21日《新京报》)。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去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一年后又要提高标准,调整速度不可谓不快。有些地方,去年下半年才正式出台相应对接政策,但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上调的示范效应下,肯定也会迅速跟进。众所周知,在“八项规定”的作用下,星级酒店的日子并不好过,过去一年里并未曾听说酒店大幅涨价的消息。在此背景下,差旅住宿费标准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突然上调,难免叫人费解。 当然,高标准不等同于高报销,如果只能在标准限定内据实报销,而不能通过虚开发票、假发票等手段玩猫腻,那也还算合理。只不过,这对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显然提出了更高要求,不能让高标准演变成“不花白不花,不报白不报”。对于差旅费标准的提高,很多网友的第一反应就是,可能会给腐败新的滋生空间。虽然有专家称“滋生腐败问题不太可能”,但在实际后果未显现之前,这种论断未免过于武断———要知道,现实中“基层财务不专业”都曾成为预算出问题的托辞。 所谓差旅费,说白了就是出差期间吃喝住行的费用。拥有一定级别的官员,如果是在国内出差,一般会有对口接待的基层单位,管吃管喝管住管行。这也就是为什么公务接待费用长期会在“三公费用”中占有重要部分的原因。那么问题就来了:既然出差官员从吃到住可以回去报销,为何接待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用里同样有吃有住呢?这笔钱到底该谁出?会不会同一次出差行为,既在出差单位按差旅费报销,又在接待单位按公务接待支出? 事实上,对于差旅费与接待费,从来就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哪些情况归差旅费报销,哪些情况归接待费支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约束,两者难免会有重叠。这不仅对公共财政造成巨大浪费,同时也隐藏着不小的腐败空间。按理说,政府部门之间的官员往来,既然已经有差旅费,就不应该再有公务接待费;或者,公务接待费应该被限定在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下,而不能成为极其普遍的常态。 如果能确保差旅费和招待费不重叠,有差旅费的绝不允许列支招待费,像前些年裸晒账本的四川白庙乡等基层单位,也许就不会背负沉重的接待压力。反过来,如果出差官员并没有实际支付费用,却仍旧回原单位报销相关出差费用,那就应该以贪腐行为严肃问责。所以,搞清楚差旅费与接待费到底谁付了钱,很有必要。更重要的是,哪些情况归差旅费管,哪些情况归接待费管,应该建立明确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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