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北仑一家公司最近碰到一件奇事:大约在半年前,一个姓刘的男子到公司应聘库管员,由于该公司之前发生过库管员监守自盗案件,因此,要求刘某提供担保人。于是,刘某找了在该公司任职的同乡肖某担保,并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其中约定:担保人肖某必须“保证教育刘某严格履行规定,如出现贪污、盗窃等问题,应负连带责任。”上月底,刘某在盗取了公司价值2万余元的材料后不知所终,公司要求肖某按照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遭拒绝。为此,公司准备对肖某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又担心赢不了官司,反而损失诉讼费用。 【说法】 根据现有法律,如果公司起诉,最大可能是被法院驳回起诉。 首先,本案“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本案的“担保合同”不在民事权益争议之列:一方面,本案“担保合同”超出了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如果担保人、被担保人、权利人(债权人)之间的行为要受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彼此都必须是“平等主体”。平等主体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而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刘某与公司、肖某与公司之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双方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关系,并不属于“平等主体”。另一方面,本案“担保合同”超出了《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意义。《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设定担保。”即其针对的是“经济活动”,目的在于保障“债权实现”。而本案“担保合同”指向的是公司的内部管理,并不是“经济活动”,目的也只是保证教育刘某严格履行合同,不发生问题,并不是保障“债权实现”。 因此,这家公司如果起诉,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