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需要聘请律师,作为一般规则,我国还没有把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费用负担作为调整对象,而仅关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成本负担。因此,若协议中未明确律师费,法院判决时不会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进行确认。 但有些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是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它们包括: 一、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也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了“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的意见。 二、法律援助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三、著作权侵权案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赔偿可包括“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此外,商标权侵权案、专利侵权案、反不正当竞争案、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担保权诉讼案和仲裁案的诉讼,都应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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