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涤明 近日,公安部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就民警在执法实践中具体“应该怎么做”“不应该做什么”进行了直观演示,给全警上了一堂执法课。规范要求,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围观拍摄,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7月27日《新京报》)。 只要不影响正常执法,群众拍录公开的执法活动不违法,民警抢被拍者手机则于法无据,从法律上说,这种问题早有定论;如果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安部对“不应该做什么”进行直观演示,有必要。执法者抢手机违法,群众拍录不违法,终于有了权威说法。而群众拍录执法“妨碍公务”“违反《人民警察法》”等“地方说法”,则进一步被证伪。 人民警察应该习惯在镜头下执法,因为公开的执法活动一般不属于国家秘密,而群众拍录则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一些执法者不习惯在镜头下执法,其实是不习惯被监督,而非公务被妨碍:他拍他的照,你执你的法,根本不存在谁“妨碍”谁的问题———对此,事实上任何执法者心里都清清楚楚。非要说“妨碍”,应该是妨碍到某些执法者的心情:被拍录既不舒服(有损自己的官威),又担心不良形象、违法言行被记录下来,没有安全感,实际上就是不自信。如果执法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言行,有什么好怕的。常言说“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执法者若言行规范,于法有据,就不应怕群众拍录,也不应担心执法过程被曝光。 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从“不应该做什么”的角度上,问题讲清楚了,但各地公安机关和民警能否习惯在镜头下执法,可能不是一次演示能够解决的。不干涉群众拍摄必须形成规则。虽说群众“法无禁止皆可为”、执法者“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早已存在的法治原则,但执法者侵犯群众拍摄自由如果不被追究,“不得干涉”就可能是空谈。之前发生的执法者抢群众手机甚至殴打拍摄者的事件,多是有调查而无结果;即便有处理结果的,也都避谈“抢手机”是否违法。那么,对“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仅有明确说法,显然是不够的。 其实,不只是公开的执法活动,任何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执法、办案以及其他公务行为,都要“习惯在镜头下”进行。比如群众到公安机关了解办案情况,到政府部门办事,应享有拍录的权利,这既利于群众监督,也便于当事人留存资料和证据,以便需要时举证维护个人合法权利。 如果执法行为经得起监督,就没理由惧怕围观者的镜头;围观者的拍摄就不是坏事,而是一种有力的约束,更是对文明执法的免费宣传。而这,恐怕不能只以“演示”手段给民警上课,只有明确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权利,明确公权者被监督的义务,并辅以严格监管,效果才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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