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院副院长于洪生在《文汇报》撰文指出,社会学研究中往往把社会信任区分为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或者叫人际信任与制度信任,传统社会诚信更多地依赖于人际信任,而现代社会诚信则更多地依靠制度信任。 近代以来,社会诚信建设开始由人际信任向制度信任转变。传统社会诚信是基于熟人情感关系而建立起的特殊信任,其基础是经验性的“道德人格”,正是由于有了“道德人格”的担保,所以,人们之间的交往可以通过一种无任何明文规范的口头“君子协议”来展开,该协议存在于人们心中而不是纸上,大家以知根知底作为稳固的底线保障,并附之以熟人社会的舆论场来维护,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等信条作保证。 现代社会,传统的人际信任的基础逐渐被瓦解了,制度信任成为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选择。制度信任是指以人们交往中所受到的契约、法规等制度的约束作为信任基础。违法必罚的法律逻辑所形成的稳定行为预期,是人们产生制度信任的基础。因此,当前的社会诚信建设,不仅需要传承中国人际信任的优良传统,还要顺应当代社会发展的趋势,实现人际信任与制度信任之间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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