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 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区一老年公寓入住老人多在七十岁到八十岁,其中大部分患有瘫痪及老年性疾病。因为曾发生过老人摔倒却没有被及时发现的事情,公寓管理方给每个房间安装了监控,老人的家属在手机上就能看见自家老人在公寓里生活的情况,同时还能对护工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一些老人感到不方便,也有人质疑侵犯了老人隐私权(9月19日《华商报》)。 安装监控可以保护老人的生命健康,却可能侵犯老人的隐私权;撤掉监控不会侵犯老人的隐私权,却无法保障老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于是我们面临选择:要生命健康权还是要隐私权?孰轻孰重,不难选择,应该都会选择维护生命健康权,而放弃隐私权。这其实是一个权利排序问题,也是一个“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问题。 不过,也有法律专家专门论述,反对权利排序,他们认为,所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应该得到维护,不能因为某些权利较小就不予保护。这话当然是不错的。当大权利和小权利之间没有矛盾时,我们当然要维护所有权利,但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就不可能大小权利全部维护,选择维护大权利而放弃小权利,就是再明白不过的道理了。就像在老人房间是否装监控,如果我们能够找到既能维护老人的隐私权,又能及时发现和抢救有安全之忧的老人的办法,当然是最好的。当两者之间只能选择一个,牺牲隐私权就不可避免了。除非某个老人或者家属认为,自己宁可牺牲生命健康权,也不能放弃隐私权。但就算他们自己签字了,老人出了事故,无法挽回不说,也未必能消除公寓的责任。 其实,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相关规定,本身就关乎权利排序和选择。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但法律还规定,隐私权的使用是有前提的,那就是不能以损坏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为代价。就是说,当个人隐私权的行使损坏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时,隐私权就要受到限制。可见法律规定了公共利益高于隐私权。事实上,就算不知道法律规定,人们平时也会自己选择,把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置于隐私权之上,这是人之常情。 以此观察,我们会发现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许多人犯了隐私权过敏症,动不动就拿隐私权说话,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例如,要求官员公示财产,有官员就强调这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不知道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更重要;公安机关公示小偷的相片,法院曝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老赖”,也有人认为侵犯了其隐私权,要打“马赛克”,这也是可笑的。因为小偷的隐私权应该让渡给大众的财产权,让渡于法律的尊严。为了打击盗刷银行卡行为,有银行在ATM机前设置了“不要戴头盔、口罩、墨镜”的提示,也遭遇一些人反对,觉得这是侵犯隐私权———我就不懂了,你的脸真不能让人看见,宁可银行卡被盗刷,也要遮住脸取款吗? 所以,对于侵犯隐私权固然要反对,但把隐私权置于许多重要权利之上,动不动就拿“侵犯了隐私权”说事,更应该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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