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剑飞 2013年7月,14岁的扈强持刀将另外一名同学捅成重伤,案子还在鉴定期,同年12月1日,他又持刀将同学捅死。2014年12月30日,山东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扈强有期徒刑17年。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扈强把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当作他知法犯法的“护身符”。日前,扈强被改判无期徒刑(9月28日中国青年网)。 一个14岁的少年,在不足5个月里,两次持刀伤人,致一死一伤,如此恶劣和残忍的行为令人震惊。更加令人震惊的是,对于自己的罪行,这个少年无半点悔意,甚至还将未成年视为“护身符”,“反正我才14岁,杀人不必偿命”。如此嚣张,不仅是对法律的漠视,也是对生命的漠视。其最终被改判无期徒刑,可谓咎由自取,也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 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犯法,不承担刑事责任,是《刑法》规定的内容:“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是基于这一法律条款,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一直采取免除刑罚的规则,而对于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也一直采取宽容态度。这是对刑法的遵循,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可是这种保护,被一些青少年视为法律漏洞,依仗年龄优势,实施犯罪,甚至将未成年视为犯罪“资本”,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原本是对未成年人群体的一种保护,却沦为一种犯罪纵容,实在是令人始料未及。因此,对于这种现象,有必要采取措施,矫正一些人的错误认知,树立和捍卫法制威严。扈强被改判无期,无疑是一种纠偏,也传递出一个信号:并非所有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得到轻判,可以免除刑罚。对那些性质恶劣、手段残忍,认罪态度较差、无视法律和生命安全,有过多次违法犯罪记录、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完全可以加重惩罚。正如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所说,“若未成年人一贯表现差、屡教不改,以前有实施过多次违法犯罪记录的,当然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现如今,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成熟年龄大大提前,跟以前的孩子相比,他们的法律知识不可同日而语,有必要综合考虑“十四周岁”的是非利弊,以及是否作出适当调理,使相关法律更加科学合理。当然,14岁少年恶性杀人改判无期,只是事后惩罚,如何做好事先教育和预防,提升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群体的法制意识,是一项长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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