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 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指出,各地要将国家赔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进行了细化规定,推动浙江国家赔偿工作更加规范、有效开展(2月13日《新华每日电讯》)。 浙江出台这个文件,主要是针对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各地存在国家赔偿经费财政预算安排普遍不足,所以要求将国家赔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是存在对国家赔偿案件责任人追偿、追责难等问题,因此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进行了细化。可以说,这样的规定具有破冰意义。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这一规定出来以后,就没有落实过。包括最著名的冤案,如赵作海获赔65万元,佘祥林获赔90万元,张高平叔侄获赔220万元,呼格案获赔206万元,黄兴、林立峰、陈夏影获赔537万元,直到最近的聂树斌案,无一不是由纳税人全额埋单,我们没有看到向责任人追偿一文钱。 “追偿”制度为什么成了一张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有人分析了多方面的原因,一是行政司法机关的上级不愿意追究其下级人员的责任,放弃法律规定的追偿权,而以纪律处分代替,乐得由财政埋单;二是我国还没有出台国家赔偿责任者的赔偿标准,特别是在财政部《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中删掉了关于赔偿标准的表述;更重要的原因是,对于“追偿”问题,现行法律只有一句原则性的表述,远不能解决具体落实的一系列问题。这就需要对“追偿”制度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才能让条文具有操作性。 而《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对追偿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该法规看,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国家赔偿涉及2个以上责任人的,分别确定追偿比例和追偿金额,合计追偿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由此明确了追偿依据、追偿标准和追偿责任区分等三项重要的国家赔偿追偿原则。此规定马上就要执行,我们应该很快就能看到实行追偿的具体案例了。 浙江的做法,为执行法律提供了一种思路:当法律的某个条款落实遭遇难题,就应该在法律的原则规定之下,通过地方立法进行探索,而不是总等待上面的规定出台。而当多个地方探索之后,也就为国家出台统一规定提供了条件,有利于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定。这其实正是“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工作方法。希望更多地方能对此进行探索,然后国家层面总结推广,如此,可望全面落实追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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