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新动能在于创新驱动。政府部门利用公共资金和社会政策扶持企业创新发展,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财政投入、税收优惠、政府采购、创新法律环境和创新服务行为等,是发达国家政府部门扶持企业创新的常用手段。从国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经验来看,政府部门扶持企业创新的手段和措施虽各有不同,但对于转型时期的我国而言,其政策措施中有许多经验值得借鉴。 疏礼兵 一、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种子效应,重点支持基础和共性技术研究 发达国家政府普遍通过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政策来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其中,政府财政投入是一种最为直接的扶持方式,它包括直接的资金支持、财政担保、贷款贴息、创新基金等。 美国扶持企业创新的重要特点,在于对企业R&D进行大规模的投入。数据表明,在1953—2001年,美国政府投入增长了55.6倍。美国政府通过商业合同形式向企业提供研究经费,引导企业和民间资本加大研发投入,政府投入具有“倍增”效应。法国政府对中小企业实行“技术咨询补贴”制度,对500人以下的企业建立“研究人员聘用补贴”制度。德国政府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最高可达总投资60%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同时对企业聘用R&D人员直接给予工资补贴。 发达国家采用财政资助企业技术创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明确的范围,多是以基础研究、核心共性技术等为投入领域。比如,1976~1979年,日本和美国政府之间各自开展了对共性技术研究的“大会战”,日本选择支持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的基础技术研究,美国选择支持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DRAM)技术研究。ATP是美国政府支持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的成功典范,不仅加速了美国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而且刺激了风险投资的发展,促进了科技成果产业化。日本政府为了提高企业在国际集成电路制造领域的竞争力,由政府牵头组建日本计算机公司,建立通信实验室,成功组织、协调国内有关企业与研究机构在超大规模集成电路领域的研究开发,使得日本企业在该领域的技术长期占据世界顶尖位置。 二、实施积极的降费减税措施,对研发投入和中小企业给予特殊优惠 世界各国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有:一是降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利润税等直接税的税率,中小企业通常可以获得特殊优待;二是针对中小企业产品与服务的出口减免税额并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三是提高营业税、所得税等征收起点。 美国政府规定:凡科研投入超过前三个征税年平均R&D投资量的部分,可享受25%的税收减免,用于高技术研究开发的投资可连续三年享受30%的减税。2001年起美国开始实施研究领域的永久税费优惠,同时对进口的先进技术和机械设备等降低或免除关税。英国政府在《企业扩展计划法》中规定,企业研发的收益性支出,可从税前营业收入中扣除;技术开发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全部在税前扣除。对于年研发投入超过5万英镑的中小企业,实行研发投入150%的税前抵扣,以此来提高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生产新产品的积极性。 三、以法律形式固化政府采购行为,鼓励优先购买本国创新产品 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表明,政府采购政策是激励和扶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有效政策工具。 美国是世界上通过政府采购扶持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在美国政府采购政策中,尤其注重扶持新兴企业的技术研发以及鼓励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创新计划,为那些具备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通过政府采购手段提供不断激励,并且给予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参与政府釆购项目的特殊优惠。美国依靠大量的政府采购推动了航天航空、计算机、半导体等产业的繁荣和发展,扶植了波音、微软、洛克希德·马丁、IBM、惠普等一大批世界级的企业巨头。韩国政府长期坚持通过政府采购形成示范效应,提高本国民众优先购买国内产品的意识。法津规定科技部长及有关部门首长,为扩大新技术产品销售,可要求国家机关及地方政府、政府投资机构、政府财政出资和支援机构、公共团体等优先采购高新技术产品。政府还对一些中小企业开发的新技术实施收购,并出资支持中试和商业化。 四、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和制度激励落地 发达国家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政府的直接资金投入与间接制度激励与立法保障相辅相成,正向关联度较高。 美国政府为了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各个环节和涉及的各种问题均作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有关创新过程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产品让渡等都要依照法律法规来裁决。如专门促进国内技术转移,加强和扩大科研机构与产业界之间技术转让的《技术扩散法》《联邦技术转移法》;加快创新人员流动的《国家合作研究法》;促进国内外企业进行合作开发新技术的《史蒂文森-怀特勒技术创新法》《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同时也出台了针对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法》等。这些法律制度的出台和执行不仅保障了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支持,还鼓励和促进了企业加强与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大学的合作。日本在上世纪70年代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科学技术基本法》《研究促进法》《产业技术振兴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提升日本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搭建形式多样的协同创新平台,强化公共服务体系支撑 发达国家政府部门非常重视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支持,搭建形式多样的产学研合作平台,实现科技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 政府部门积极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韩国政府设立了“中小企业情报银行”,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信息情报,并协助其建立信息情报系统。日本政府通过建立技术顾问制度实现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指导,聘用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顾问,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和试验提供现场具体指导。欧盟各国政府非常重视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技术引进、输出和合作等途径,开展有效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移活动。荷兰政府建立了由18个地区性技术创新中心、信息中心组成的国家技术创新网络,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多方面的便捷服务。法国政府经常在全国各大城市召开技术创新研究会,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重点领域,开展技术咨询、人员培训、信息交流、成果推广等创新活动。 (作者为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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