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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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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假婚姻”的制度漏洞该补补了

    许 辉 

    近年来,多地出现经济因素驱动的“假婚姻”现象,“假结婚”“假离婚”处于高发态势。尤其在部分实行住宅、汽车限购的地区,由于婚姻关系和户籍与获取购房资格、购车上牌等关联,婚姻成为一些人突破政策限制、获取灰色收益的“筹码”(6月20日《经济参考报》)。

    说起“假离婚”,不由想起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其故事就是从女主角李雪莲不满“假离婚”变成真离婚而上访开始的。现实生活中,如李雪莲般弄假成真、悔不当初的不在少数。从法律上来说,夫妻双方按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手续,就不再是夫妻关系,不存在假离婚一说,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就不再受《婚姻法》保护,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感情纠葛,当事人只能“打落牙齿和血吞”。

    尽管弄假成真的不在少数,可在“办假离婚相当于增加10年收入”的巨大利益面前,一些人铤而走险选择“假婚姻”就不足为怪了。在某网站关于“为买房子假离婚,你愿意吗”的网络调查问卷上,就有64%的网友选择了“可以试一试”。

    如此“假婚姻”,一方面考验着当事人的感情,另一方面也考验着引发“假婚姻”的制度性规定。不少人提出,应完善婚姻的法律规定来终结“假婚姻”,但这不太现实。立法机关不太可能在《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的规定中再设置其他条件,否则就有违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登记机关也好,司法机关也罢,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也不可能置该条规定于不顾,超出职权对当事人离婚意愿进行审查。试想,两口子即使手拉着手到婚姻登记机关来离婚,工作人员也只能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操作: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可见,要把杜绝“假婚姻”的职责交给婚姻登记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人员,法律规定难以有效突破,实际操作也很难实现。

    “假婚姻”背后的真利益,才是一些人企图突破政策限制的罪魁祸首。因此,必须从制度上“止漏”,让“假婚姻”者无利可图。正是由于房产、拆迁、教育、低保发放、计划生育等政策与婚姻家庭紧紧捆绑在一起,才导致了“假离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政策性规定来一次集中“查漏”,针对各种情形下的“假婚姻”,拿出切实的整改方案予以“堵漏”,不让类似情形下的“假婚姻”案例再现。

    今年3月,央行对北京区域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当时就有人戏称,“北京‘假离婚’购房要提前一年离婚了”。实践中,这一规定的效果得到了充分检验,三个多月来,以“假离婚”赚取二套房贷款利息差的现象,在北京得到了有效遏制。这一举措为从源头遏制“假婚姻”提供了成功示范,值得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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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