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来自江西,在宁海一家公司工作。他有一个同事吴某,来自嘉兴。两人年龄相仿,又同在异乡打工,因此,两人成了好朋友,不管在生活上还是工作上都相互照应。 去年9月的一天晚上,两人在公司加完班后,便相约一起去吃夜宵,饭桌上每人喝了好几瓶啤酒。晚上11点左右,酒过三巡后,陈某来了兴致,提议去泡脚放松一下。陈某开着自己的小轿车到了一家足浴店,因为酒精的作用,停车时没控制住刹车,与周边的车发生了碰撞。两人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吴某反而觉得是陈某的驾驶技术太烂,催促陈某下车,并由自己开车到了附近的另一家足浴店,继续他们的“放松之旅”。 没过多久,被撞的车主发现自家车被撞后立即报警。民警通过排查对比,发现陈某的车有重大嫌疑并立即赶往某足浴店,找到了正在泡脚的陈某和吴某。 后经鉴定,陈某和吴某的血样中均检出酒精成分,浓度分别为234mg/100ml、184ml/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陈某和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吴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是我们熟知的常识,但现实中一部分人仍然心存侥幸,饮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危险极大,随时有可能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切勿酒后驾驶,害人又害己。 (郑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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