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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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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理应“依法”免个税

    浦江潮

    连日来,全国多数地区烈日炎炎,高温天气里,有税务部门明确回应高温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引发网络争议。有劳动者反映,“高温津贴本就不高,还要征缴个税,到手的钱又‘蒸发’了一部分”(8月8日《工人日报》)。

    高温津贴需缴纳个税,确实有据可依。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将“津贴”列入工资总额范围;此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津贴”中包含“高温作业临时补贴”;2012年6月安监总局等四部委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税,据此,全国多数省份将高温津贴并入工资征收个税。

    但从情理上讲,对高温津贴征收个税,确实有点说不过去。一来,高温津贴本来就不高,每个月100多元,发放4个月,总共只有几百元钱;二来,高温津贴主要面向顶着酷暑工作的劳动者,是地地道道的“辛苦钱”,一天几元钱的补贴,只能买一瓶饮料罢了。

    有关部门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范畴,应该是出于一片好心,意在强化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的义务,即支付高温津贴就像支付工资一样具有强制性。哪知道,纳入工资就意味着纳入个税征收范围。实际上,工资和津贴本是两个概念,翻翻《现代汉语词典》就知道,“津贴”的第一个释义就是“工资以外的补助费”,它不是工资,也不应被纳入工资范畴。

    那么,如果对高温津贴免征个税,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呢?其实不存在。《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哪些个人所得应当缴税,其中并不包括津贴,至少没有明确将津贴列入缴税范围。相反,该法第四条规定了哪些个人所得应当免税,其中就包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就高温津贴而言,自2012年6月安监总局等四部委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起,就已经成为“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津贴”,理当依法享受免缴个税的“待遇”。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法》是法律,其效力明显高于国家统计局、安监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两部门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范畴,在法律层面未必有效,至少不应成为高温津贴免个税的障碍。

    实际上,一些省份已将高温津贴列为税前扣除,即不对高温津贴征收个税。如江苏《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按照标准支付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广西《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中,也存在类似规定。上海从2011年起采取了一种变通办法,将高温津贴列入“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这样就不计入工资总额,不征收个税。

    这些省份的实践表明,高温津贴免个税完全行得通,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那么,其他省份能否效仿这些做法?高温津贴免个税能否成为全国统一规定?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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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