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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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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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为民营企业家 营造良好经营环境

    ■法眼观潮 朱泽军

    改革开放大潮中,一大批优秀民营企业家迅速成长,他们为社会财富的积累、就业岗位的创造、综合国力的增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作出的贡献,有目共睹、有口皆碑。近年来,民营经济遇到了市场、融资、转型等方面的困难与问题。为此,人民法院应依法为民营企业家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涉及民营企业家的各类纠纷和案件中,各级法院有责任严格按照我国法律,在保护企业家合法利益,为企业家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法治环境,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安全感,确保他们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等方面负有特别重大的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坚决防止借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就不得以犯罪论处。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应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中产生的民事纷争,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应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如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财产为违法所得,就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与此同时,应对企业家的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作严格区分,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其家庭成员财产。

    伟大的时代应有伟大的作为,必须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使之成为民营企业家创业、创新的气候和土壤,以及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的重要保障。为此,各级法院和法官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坚决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的作为与担当,这不仅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也有助于激发企业家的创新创业精神和活力,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诚信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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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