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8年12月10日 星期一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当得利:

飞来馅饼难入口

本版制图 庄豪

    记 者 董小军

    通讯员 徐松迪 郑珊珊   

    错汇10万元给他人,要求返还遭遇“闭门羹”

    今年3月底,常年在外地做生意的吴女士准备通过网上银行向丈夫转账10万元,一不小心把钱错汇给了宁海的马某。发现这一错误后,吴女士立即通过各种途径想方设法与马某联系,但均没有得到对方的回应,无奈之下,吴女士以马某不当得利为由,向宁海法院起诉,要求其归还这笔款项。

    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上了马某。马某称,自己确实收到过10万元,但这笔钱是其抛售相应价值的虚拟币后的收益,并非不当得利。经过详细询问,承办法官了解到,马某与吴女士此前虽不相识,但两人都在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注册了账号,还曾有过虚拟货币的交易。在一般情况下,这个平台的会员如果进行虚拟货币的买卖,平台会随机选择买家和卖家,交易成功后,买家再将相应款项汇至卖家在平台上登记的账户。

    10万元标的额的争议,一个说是错汇的款项,对方属于不当得利,另一个却说是虚拟货币的交易款。双方各执一词,真相究竟是什么?

    庭审时,吴女士这样解释自己错汇的原因:因曾与马某有过交易,所以自己的网上银行留有马某的账户信息,一时疏忽,才错将10万元汇入马某账户。同时,她还向法院提交了一组证据,证明其在发现错误汇款后立即通过短信、电话、支付宝留言等一系列方式与马某联系,未得到对方回应后又及时报警,符合错汇款项的正常反应。

    马某则辩称,10万元是一笔大额交易,原告在汇款时已收到银行发送的交易提醒,不可能错汇,且在汇款的当天上午,吴女士与其就发生过一笔2万余元的虚拟币交易,用的就是涉案的这个账户,10万元也是当天双方进行虚拟币交易的款项。至于自己没有回应吴女士,是因为在接到短信、来电等消息的同时,也收到了防范诈骗的短信提醒,担心受骗,所以未作出应答。

    宁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原告吴女士提供的证据,其在汇款后立即采取了多种方式联系马某,要求返还,符合错汇的正常反应,也对为何产生汇款的原因作了合理说明,完成了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而马某虽抗辩10万元系双方虚拟币交易所得,但在双方手机上,并无关于该虚拟币的历史交易清单记录,被告称原告可能因与交易平台存在某种不正当关系而删除了原始记录,并无相应证据支撑,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法院判决马某立即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马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不当得利纠纷,给付型占九成

    所谓不当得利,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没有法律根据,而平白无故地取得了某种利益。对此,法律明确规定,因此而受损失者有权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利益,必须“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我市法院近年来受理的不当得利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仅慈溪市人民法院最近三年多就受理了67件,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0%,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共32件,有22件原告胜诉,驳回诉请的10件。

    分析不当得利纠纷发生的原因,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32起案件中,有17起因公司或个人汇款错误而引发;有5起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因证据欠缺被法院驳回诉请,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还有一些纠纷由当事人分期归还借款超过实际所欠金额、多领劳动工资报酬等引发。

    不当得利有两种类型,即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所谓给付不当得利,就是一方把钱财等错给了他人,或者支付了超过实际金额的钱财等;而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发生的不当得利。在所有不当得利纠纷中,有90%属于给付不当得利,在我市各基层法院受理的此类纠纷中,最为常见的是通过网上银行或支付宝付款时,当事人粗心大意,操作失误把钱汇到另外一个完全不相干的人的账户里。

    不当得利案诉讼的易与难

    在很多不当得利案庭审时,被告往往会缺席,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表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当得利案大多相对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如有人把钱错汇给了他人,手里有明确的转账记录等证据,而双方之间并无任何关系,一方不当得利非常明确。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心里非常清楚,这飞来的馅饼并非属于自己,如果出庭,败诉无疑,因此不愿投入时间和精力参加诉讼。

    表面上看,从法律层面判断一个纠纷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似乎并不难,但在现实生活中,纠纷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原告,如果真的要提起诉讼可能并不容易。

    据慈溪市人民法院统计,该院判决的不当得利纠纷,有超过三成案件的诉请被法院直接驳回,其比例远高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该院民事庭法官说,分析其中原因,除了有些原告并未真正理解不当得利的法律概念,将其当作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证据不足时的一种补救措施,因此被法院判败诉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缺少有说服力的证据,或者说因取证困难导致败诉。这位法官表示,不当得利行为的实质是得利方无法律上的依据,这也是判断不当得利是否成立的关键。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不少纠纷的原告难以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被告取得钱财缺乏法律依据。如在一些纠纷中,原被告双方本来是亲朋好友,出于信赖关系,原告交付了资金,但对方并没有提供相应的书面收据或相互进行确认。与此同时,双方又存在其他经济来往,相互拆借资金,时间一长,双方之间发生的各种经济往来就可能交织在一起,如果原告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法院就难以判断是否存在不当得利情况。

    此外,不当得利案的调解率较低,仅为总数的约5%。其中原因有两个,一是一些案件的当事人本来是亲朋好友,相互之间较为信任,有经济上的交往,但发生纠纷后,双方关系恶化,调解难度变大;二是部分不当得利案往往涉及第三人,要查清纠纷的事实需第三人参与,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第三人会因各种原因不愿参与到纠纷中,而在事实没有查明的情况下要对原被告进行调解,就缺乏基础,不易达成和解。

    谨慎行事,避免利益受损

    大多数不当得利纠纷,是因偶然因素或事件导致的,因此,对于这种因特殊情况发生的纠纷,应根据其特点研究避免和应对的方法。为此,民事庭法官提出了两点建议,首先,要弄清不当得利的法律意义,而不是根据自己的理解随意定义,把它与民间借贷纠纷等混为一谈。在现实生活中,曾多次发生这样的纠纷:甲、乙在没有任何债务关系的情况下,或甲在明知乙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丙偿还乙的债务,之后,甲因无法追回付出去的钱款,以丙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最后被法院驳回。其实,生活中的很多不当得利纠纷完全是由一方当事人粗心大意所致,虽然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真的要追回并不容易:原告要弄清对方的身份(如把钱错汇入一个陌生人的账户)、找到对方、说服或者迫使对方把钱还给自己谈何容易。所以,在生活中,如果汇款给他人,请仔细核查,“从这个角度看,很多时候要避免出现不当得利纠纷,实际上又很简单,只要多长个心眼就可以了。”这位法官最后说。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