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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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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违停留“缓冲时间”是执法程序的优化

    殷国安

    车辆违规停放2分钟内自动向车主发送预警,如8分钟内未及时配合驶离,才会收到罚单。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试行这一规定一年来,共劝离人行道车辆违停5.65万车次,赢得一片“点赞”(1月10日中国新闻网)。

    对于违停车辆,执法人员最正常的处置是在车窗上贴条并进行罚款。但处罚不是目的,引导人行道有序停车才是管理的初衷。一般来说,人行道违停的司机存在不知情、侥幸心理、临时有急事等三类情况,如果能预警并予以“温馨提醒”,就能达到人行道停车有序管理的智慧化和人性化。可以说,温州市龙湾区的做法,就实现了这一目的。

    给违停车主留“缓冲时间”是不是“法外施恩”?其实不是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这样看来,龙湾区对违停车辆2分钟内发出预警,要求其8分钟内配合驶离的做法正是“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的具体实施。

    但生活中,我们看到更多的是执法人员对违停车辆拍照、贴条进行处罚,只有那些检查时在场的司机,才可以立即开走而免于处罚。在上海,曾经发生一起“民警摔抱孩妇女”事件,起因就是交警给违停车辆贴条,一名抱着孩子的妇女赶来阻止,说驾驶员立刻就来,马上开走,但交警坚持贴条。按说,既然违停车辆的相关人员已经在现场,且承诺立即开走,依法就不应该处罚了。最后“民警摔抱孩妇女”发生,该交警也被行政记大过。

    应该看到,过去执法人员对违停车辆大多贴条处置是有原因的。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但司机本人不在场,执法人员想提出要求、令其立即驶离就不可能做到,而只能对司机不在现场者进行罚款了。

    随着技术进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执行前提有了变化,龙湾区的做法正是适应了这一变化。车辆违规停放2分钟内,就会被智慧城管平台侦测锁定,同时用语音或短信形式实时向车主发送预警,要求其在限定的时间内驶离,并推送周边停车位信息。这样一来,被罚款的就是那些接到通知后“拒绝立即驶离”的了。龙湾区的创新有两点:一是利用互联网技术,让不在场的司机也能得到“立即驶离”的指令;二是把法律规定的“立即驶离”量化为8分钟。这样不仅是人性化地执行法律,而且达到了违停车辆“立即驶离”的初衷,保证了道路畅通。

    这样看来,科学技术让法律的执行出现了新态势,也让执法程序更加优化了。既然如此,龙湾区的做法就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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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