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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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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让有性侵害前科者 远离未成年人

    史洪举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2月27日表示,检察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把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设置为教师资格申请和教职工招聘的前置程序,避免有性侵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促进预防性侵害制度落实,全面构建起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堤坝(2月28日新华社)。

    让有性侵前科者远离未成年人,关键是为了避免悲剧再次发生。如最高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曾透露,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此类犯罪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二是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三是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时间长。日本犯罪白皮书显示,因性侵女性而被判处有罪的人中,约有16%的人会再次因性犯罪而被逮捕。美国的一项研究则发现,入狱的异性恋童癖的重犯率是18.2%,同性恋童癖的重犯率是34.5%;异性恋童癖的平均受害人是62个,同性恋童癖的平均受害人是31个。

    由此可见,这些有性侵前科的人员对防范能力较差、自我保护意识较弱的未成年人威胁极大。如果不实施从业限制,放任其从事可能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无疑会增大悲剧发生概率。有些国家对这类犯罪者的限制很严格,如美国的“梅根案”“安博警戒”系统、韩国的“熔炉法”等,其中一些规定近乎苛刻。比如规定此类犯罪者不得假释、缓刑,刑满释放后还要配备可以跟踪、监控的电子脚镣,并公开犯罪人员信息。

    对比之下,我国对性侵害者的就业限制就显得比较宽松,但这并不说明我国对此类人员进行从业限制无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明确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刑法》也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只是由于起步较晚,尚未形成科学、规范、系统的一体化机制。

    未成年人的权利不能被虚置,应尽快改进相关法律政策,建立完善的性侵害前科者从业限制制度。如,从业限制不仅局限于性侵害犯罪,对性侵害违法人员也可予以限制;不仅限制其从事教育行业,还应限制其从事保姆、家教等可能频繁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不应局限于某个区域,而应建立全国共享的信息库。同时,有必要利用科技手段,对危害较大者予以定位监控,一旦其接近学校等儿童经常活动的地方就发出警报或向家长、老师发送预警,进而密织保护网络,让未成年人远离原本可避免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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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