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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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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差款应及时入账

    记者 董娜 通讯员 谢晴

    房地产企业收取的拆迁补差款,在实务中以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补差款的形式居多,也有拆迁办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补差款的形式。无论是何种形式,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补差价款,实际上均应纳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正常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等。

    宁波H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经营开发政府拆迁安置小区,于2012年12月收到拆迁办汇入公司的700多万元拆迁安置房补差款。由于这笔费用是拆迁办预付给H公司的,因此H公司在收到款项时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但令人奇怪的是,直至该开发项目安置完毕,税务检查人员也没有看到这笔款项转入收入科目,而是一直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

    这一“长期挂账”行为引起了税务部门的警觉,税务检查人员立即对H公司进行了询问。H公司承认存在匿报收入、做账不规范的情况,解释称由于此项目是拆迁安置房,利润薄,市场户比例15%的商品房要等85%的政府安置房安置完毕才能销售。同时因受政府调控政策的影响,市场销售不畅,这个项目只安置了一部分,导致企业资金回笼困难。这笔款项属于拆迁办后续补贴,所以公司一直把这笔款项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未及时做收入处理。

    “房地产企业确实客观存在资金回笼困难,但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和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除土地开发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产品已取得初始产权证明。“该项目在检查之前就已经全部完工,‘长期挂账’未做收入处理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税法。”最终,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该企业查补所得税200多万元。

    税务部门提醒,企业在产生销售收入或收到其他款项时应及时入账确认收入。否则,不但要查补相应税款,还会产生一大笔滞纳金。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对“长期挂账”等账目的日常监督核算,财务人员也应进一步加强对会计税法知识的学习,保证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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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