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兵 “判令公司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近日,广东珠海一家物业公司职工钟玲(化名)拿到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认定公司侵害其平等就业权。据了解,此案是“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个案由在广东省的第一次司法实践(11月18日《北京青年报》)。 有人认为,企业将这位怀孕女子辞退,有许多无奈。女职工怀孕后,一些工作不适合干了,企业必须帮其安排新的岗位,原有的岗位还得聘人来替代。女职工怀孕期间还有可能要休保胎假、产前假等,生育后也要休很长时间的产假。这段时间内,女职工不但不能为企业做事,企业还要发基本工资及相关福利,不仅造成企业用工短缺,而且也会使经营成本增加。这虽是实情,但不是企业辞退怀孕女工的借口。不管是什么企业,必须坚守法律这一底线。 生育权是人的基本人身权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中指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然而,这家企业将怀孕女工辞退,这是极不尊重女性的行为,很不人道。 日前,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规定,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该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由此可见,这家企业在该女子怀孕的情况下将其辞退,不具有法律效力。 女职工一旦生育权遭到了侵害,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该女子在与企业多次协商无果后,决定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侵害了女子的平等就业权,责令其进行道歉和补偿。这名女职工充分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也为其他人作了很好的示范。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女职工怀孕被辞退的现象发生,有关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该在政策方面给予企业适当的优惠和奖励。譬如,对女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和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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