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9年11月21日 星期四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侵害黄继光、董存瑞名誉权案宣判的警示

    刘效仁 

    11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诉瞿某某侵害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两案合并公开开庭审理。西湖区检察院起诉称,某网店由瞿某某注册经营。该网店曾销售2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杭州互联网法院当庭判令瞿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11月20日《北京青年报》)。

    该案的宣判,再一次向公众郑重宣示,任何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都逃不脱公众明亮的眼睛,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董存瑞、黄继光的事迹,国民可谓耳熟能详。他们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动地的诗章,其爱国主义和英雄主义情怀,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核心价值观的基石之一,也是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

    正因此,每一个后人都当崇尚、铭记、学习、捍卫其精神,不得侮辱、诽谤、玷污英雄烈士的名誉。这当是每一个公民理当持守的国家观和英雄观,自然也应当成为基本常识,更值得国家法律予以卫护,通过司法保障英雄烈士的荣誉不受侵害。

    然而,很悲哀。近年来,刘胡兰、黄继光、邱少云等英雄先烈,屡屡被人为“恶搞”,乃至肆意诋毁、诽谤。甚至有文章公开表示,死者不可能成为民事主体,自然不能享有名誉权,这无疑是荒谬的。无论向英烈泼脏水,还是亵渎英雄节操,显然都是对国家法律的挑衅,必须予以坚决抵制和依法追究。

    尽管一些革命先烈如黄继光、董存瑞,已没有了近亲属在世,但人民检察院有权利代表他们提起公益诉讼。在这一领域,并不存在“民不举,官不究”。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主体适格,有职责和使命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国家英雄的名誉权,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纯粹和尊严。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对被告瞿某某利用网络侵害英烈人格尊严、触碰底线的不法行为,相关司法部门敢于亮剑,坚决打击,不仅用坚实的法律保障构筑英烈保护的责任体系,而且为网络空间注入了尊崇英雄、热爱英雄、景仰英雄的法治能量,值得点赞。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