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风向标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9年11月29日 星期五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善用情、理、法

宁波金融消费 纠纷调解不再难

    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召开的全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进会上,宁波金调委提供的案例《善用情理法化解基金到期收益纠纷案》入选全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市民柴某在我市一家银行用其母亲存款购买了34万元某债券型基金,当时理财经理未充分说明该基金风险,并承诺该基金到期收益能达到年化5%以上,但是,该基金到期赎回时实际年化收益只有1.2%。柴某认为银行应当按照年化收益5%的标准补足其基金收益。而银行并不同意柴某的要求。

    宁波金调委接到投诉后经过细致调查,最终认定,柴某购买银行债券型基金时,已在《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单》《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上签字,表明已经接受了基金投资风险提示,且无证据证明银行销售基金时曾给予收益承诺。但调查也指出,银行向柴某说明了该基金风险,但提示内容字体较小,提示方式不够显著,同时风险测评工作不到位,银行服务存在瑕疵。

    根据债券型基金收益浮动的特点,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到期收益具体额度的情况下,柴某要求银行按照年化收益5%的标准补足其基金收益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调解员建议银行从维系客户的角度出发,以2015年12月的两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2.1%为基础给予柴某和其母亲一定的收益补偿。

    宁波金调委相关人员认为,在处理金融消费维权案件时,要以情为先,缓和双方对立态势后再调解。其次“讲理”,以事实为基础,耐心向当事人客观分析案情,明确双方责任,提出合理解决方法。最后“讲法”,将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获得一致同意后由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张正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