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对未经定点从事菜牛屠宰活动的,没收菜牛(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定点屠宰场、其他单位或个人对菜牛(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菜牛(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菜牛定点屠宰场或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屠宰未经“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菜牛的,对菜牛定点屠宰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小型菜牛屠宰点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肉及牛产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孙吉晶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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