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朱泽军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民法典》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草案。对于人们广泛关注的“离婚冷静期”问题,草案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可以预见,未来“离婚冷静期”将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使非理智离婚当事人,依法有了理性选择的回旋余地。 如今,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不断更新,包括“闪婚”“闪离”等现象已非个例,与此同时,各种非理智冲动型的草率离婚也日益增多。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审批期规定,它使得夫妻办理离婚手续简便、快捷。夫妇俩若离异,几乎是可以“随到(婚姻登记处)即离(当场领取离婚证)”。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妇上半夜尚平安无事,下半夜因一言不合,早上起来便赌气带上结婚证,去婚姻登记机关要分道扬镳。只是,未到中午,又双双后悔,这样的事例已多次发生。 因此,以法律的名义,设置“离婚冷静期”,给头脑一热,就欲“劳燕分飞”的夫妻,预留了理性选择的时间与余地,有助于当事人静下心来,冷静理智地对待自己的行为;有助于依法遏制不理性的冲动型离婚,这对于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促使社会婚姻家庭观念不偏离理性轨道具有现实意义。 最近几年,一些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针对不理性、冲动型离婚诉讼越来越多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并成功地让许多冲动离异的夫妻破镜重圆。大量司法审判实践还证明,给予离异当事人相应“冷静期”,远不只是涉及离异夫妇,能否继续在同一个屋檐下共同生活的家庭“小事”,它还涉及子女、双方父母亲属,以及以家庭为基础的整个社会是否和谐稳定的大问题。众所周知,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通过立法,依法对不理性的冲动型离婚予以适当干预,是为了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基本秩序,是最大限度依法避免冲动型离婚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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