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胡女士与男友程某同居两年生下一个女儿小蕾,因多方面原因双方最终并未步入婚姻殿堂,双方协商,程某承担女儿生活费每月1000元。今年8月,女儿患病需要一笔较大的医疗费用,同时由于其已3周岁需入读幼儿园,因此,胡女士越来越觉得靠自己的收入难以维持女儿的生活所需,无奈之下,她要求程某承担部分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用作女儿的抚养费,但被程某拒绝。程某称,虽然他每月有6000余元的收入,但毕竟也需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和支出,而且,他现在已经以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女儿生活费,而生活费即抚养费,胡女士再向其要更多抚养费用没有依据。 【说法】 程某的理由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与之对应,本案中的程某除了必须承担女儿的生活费用外,还须承担教育费、医疗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小蕾虽非胡女士与程某的婚生子女,但根据我国法律,其与婚生子女具有完全一样的权利,因此,作为小蕾的父亲,程某自然应按对应标准承担抚养费用。(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