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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在不少父母看来,孩子随谁姓不是一个小问题,特别是夫妻离婚后,孩子的姓氏甚至可能引发各种矛盾纠纷,我们来看法院判决的一起真实案例。 陈先生与黄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陈小某随母亲黄女士共同生活,陈先生每月给付生活费1500元。离异后,黄女士与王先生再婚,陈小某与继父相处融洽,黄女士将孩子改随继父姓王。陈某知情后,认为黄某擅自将孩子改姓,拒绝支付抚养费。双方经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以子女改姓拒付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一方擅自变更公安部门可拒绝办理。同时,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一方隐瞒事实变更子女姓名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应由父母双方代为行使,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 上述规定实际上都明确了这样的一个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理由,双方离婚均不得单方决定、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曾出现因一方更改小孩姓名,另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对此,应如何处理?《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是一种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与子女姓名权的行使无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本案中的黄某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改随继父,侵犯了陈某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因此,陈某的正确做法是,求公安机关或直接诉请法院予以更正恢复,但其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 (如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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