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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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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还是调解结案为妥

    

    

    钱正宝

    

    近日,本报报道了《一业主怒将物业公司及业委会告上法庭》的案例:业主王某因不堪忍受距家仅2.2米的小区垃圾房臭气熏天,将小区物业公司及业委会起诉至高新区法院,法院依法判处两被告拆除垃圾房并恢复原状。

    物业纠纷带有普遍性,很多人在生活中会遇到。碰上了物业纠纷,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愚以为应注意几个问题。

    在通常情况下,以打官司的方式解决物业纠纷并不是最佳选择。这么做,容易使业主与物业公司产生对立情绪,彼此同处一地,低头不见抬头见,打了官司,免不了尴尬,影响安居乐业与和谐社区建设;不利于物业日常工作开展,由于业主心存怨气,配合物业工作就会打折扣,反过来影响物业服务质量,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恶性循环;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据悉,在起诉的众多物业纠纷案件中,受理法院通常坚持调解优先原则,95%以上的案件是调解结案的。既然如此,双方为何不事先自行协商解决,而要伤财伤和气呢。

    双方应明确各自定位与相互关系。物业公司与业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分则两害,和则两利,和睦相处,才能双赢。物业公司的工作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是天职。受业委会选择的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管理合同一经签订,从法律上说,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既不能单纯地把双方理解为主仆关系,也不是简单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各自应按合同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应的义务。对彼此的关系理解不全面、定位不正确,正是物业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少数物业公司遇到物业纠纷后,不是先找自身服务上的问题,而采取动辄向法院起诉的简单做法;不少业主对物业管理不满意,不是主动向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反映问题、提出要求或通过法律途径来正当维权(如上述案例),而是在未明确责任的情况下,就简单地拒交全部物业费用。

    相关组织应强化监管职能。尽量减少并妥善处理小区物业纠纷,有关方面应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对组建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责任,促进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社区居委会与物业公司同为社区组织,是职业共同体,分工不分家,居委会应加大对物业公司的指导与工作支持的力度,专人监督物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业委会是业主利益的忠实代表,不能形同虚设,应依法维护业主的利益,时时处处为业主代好言、维好权,积极做好物业纠纷的调处工作,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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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