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近日,浙江诸暨市法院通报一起案件,65岁的楼某某到某超市购物,结账后“顺走”物品被发现。超市负责人让楼某某接受调查。几分钟之后,楼某某突发疾病。经医院诊断,楼某某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楼某某为此起诉超市索赔15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楼某某存在不诚信购物行为过错在先,超市对楼某某进行初步调查、口头教育并无不当,在其病发后已尽到积极施救义务,并无过错,故驳回楼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楼某某上诉后,绍兴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7月7日澎湃新闻)。 这名老人身患严重疾病的状况令人同情,然而,导致该老人发病的主要原因恰恰是其自身的不诚信乃至违法行为。故其起诉将其拦下并谈话的超市方的行为站不住脚,一审、二审法院驳回其诉求的裁判,是公平正义理念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应用,也让“谁闹谁有理”“谁弱谁有理”没有市场。 作为超市,在商品失窃且当即发现盗窃者时,为有效挽回损失,先行“盘问”调查疑似盗窃者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属于应受法律和习惯所保护与认可的自助行为。所谓自助行为,指权利被侵害人,在不能及时请求公力救济的紧急情况下,凭借自己的力量来恢复权利的行为。一般来说,只要自助行为的手段被社会公德、习惯和公序良俗所认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就应予以认可和鼓励。 认可自助行为,有利于及时制止不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减少被害人损失,提升公众安全感。譬如,有人在大街上发现财物被盗时,如果当即发现了窃贼,自然可以先行阻拦其离开,问清其身份再报警,甚至可以直接将被窃取的财物“夺回来”。当然,先行报警的做法也没有不当,只是怕等到警察到来时,窃贼可能已逃之夭夭,增加破案难度,也会让违法者更加嚣张。 对于有错在先的窃贼来说,只有自觉配合失主的自助行为才能减轻其法律责任,若以暴力威胁或打伤扭送、阻拦者的话,则可能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也即,有错在先的“顺走”财物者处于道德劣势地位,失主有权对其“盘问”调查。 虽然表面上看,超市的“盘问”行为在先,老人突发疾病在后。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不必然代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顺走”财物行为,也就没有后继的合法“盘问”。不能因为老人发病了,就得出“盘问”行为具有过错。 故法院向无理诉求者说不的裁判,既生动地诠释了公平正义理念,维护了守法者和依法维权者的正当权益,减少了其被“讹诈”的风险,又彰显了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现代法治精神,更向社会释放出这样一个信号,即“谁弱谁有理”“谁闹谁有理”已经行不通,谁有过错谁就得承担不利后果,守法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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