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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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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死谁有理”可以休矣

郑建钢

    

    

    郑建钢

    

    行车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坠入河中,驾驶人死亡。事后,家属以“河道栏杆形同摆设”为由,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00余万元。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驳回原告上诉请求(7月15日中国宁波网)。

    发生在余姚的这起交通事故,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当地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该起交通事故的主因是“胡某驾驶机动车操控及措施不当”,因而死者胡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既然死者负全责,那么,为什么死者的家属还要把当地政府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00余万元呢?原告的起诉依据,是事故现场栏杆“不符合国家标准,增加了行人和车辆越出的风险”。而法庭的调查结果,推翻了原告的主张。一是发生事故时是晴天、光线好,所经过的路段又是胡某上班的必经之路,胡某应相当熟悉;二是原告未提交足够有效证据证明村道护栏工程存在质量瑕疵;三是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一审、二审都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没有按照死者一方的诉讼请求,让被告方赔钱了事,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作出这样的判决还不多见。一般来说,鉴于人已经死亡的事实,为了安抚家属,法院多多少少会判被告方作出赔偿,以体现“人性化”。这在无形之中让一些人得出错误的判断,总以为死者为大,人都死了,总得有人管吧?有枣没枣先打三杆子,攻其一点,不及其余。

    假如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案件最后总是以“谁死谁有理”来断案,让原本并没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付出不应该付出的代价,使得有关法律条文成为一纸空文,不但有损司法公正,还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诱导一些人抱着“谁死谁有理”“谁闹谁占理”的心态滥用诉权。

    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只要是于法有据,就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诉权的运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告了再说”,更不是以“人都死了”为由逼迫对方“拿钱来”。正如胡某交通事故案的主审法官所说:“任何维权行为应于法有据,不能凭主观臆断。依法治国,就是要让各方的权益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正常的维护。”

    “谁死谁有理”既不合理,更不合法,当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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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