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其洋 《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起向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意见稿》第四十条中提出:“有关单位和人员上传监测信息时,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漏报。” 第十一条中则提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共卫生热线等多种方式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信息,举报有关迟报、瞒报、谎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护;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追究法律责任。” 公共卫生事件,事关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对于公共卫生隐患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职责所在,自然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但一地若是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极有可能跟“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息失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有关,因牵涉自身的政绩评价和荣辱升迁,往往不会实话实说,当报则报。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掌握了隐患信息,面对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出于对个人、家人和他人生命健康和安全的考虑,往往能够及时“吹哨”,果断预警。 不排除有人出于一己之私,打着提醒众人、维护公共安全的幌子,造谣生事,混淆视听,从中渔利。对于这样的恶意造谣者,自然应该严肃查处。但是,对于某些隐患信息,公开和传播者的出发点不同,认知不一样,定性就应该不一样,处理方式也当不一样。 还在持续的新冠肺炎疫情表明,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有一个过程,人们的认知也有个从模糊到逐渐清晰的过程。在初始阶段,有人得到了相关信息,出于“提请注意”的目的而发布和传播,虽然可能造成不利影响,但这种没有恶意的行为,即使事后证明有表述错误、夸大其词等问题,也不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果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就不允许知情者说话;如果有人当了“预警者”“吹哨人”,却因为传播信息不充分、有错误而被兴师问罪,得吃不了兜着走,结果极有可能就是人人噤若寒蝉,闭口不言,眼睁睁看着灾难降临。“无恶意不追责”,是一种谦抑性的立法原则。它不光是在保护“预警者”,更是在保护所有人,甚至是在鼓励更多人为了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而勇于“预警”、敢于“吹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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