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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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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入刑还需罪责刑相适应

    

    

    舒圣祥

    

    一些地方出现的教育招考冒名顶替事件引起全社会关注,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冒名顶替上大学,十几年前就有案例被曝光。山东省已查出242人冒名顶替他人身份入学,共涉及14所高校,全国范围内,还有多少不为人知的冒名顶替?肯定不是个小数目。众所周知,被冒名顶替的,几乎都是贫苦人家的孩子。寒门出贵子本来就难,好不容易考上大学,还被人冒名顶替,因此被毁掉的,很可能是他们的一生。冒名顶替之可恶,数倍于高考舞弊,其违法成本之低,却与其社会危害极不匹配。即便东窗事发,大多只是取消冒名顶替者学历了事,被冒名顶替者不仅鲜有得到赔偿,施害者更不会被追究刑责。

    只要违法成本不提高,冒名顶替的可能就会一直存在。此番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入刑,与一系列新闻事件关系紧密,是新闻推动个案调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的典型例证。正如代替考试罪入刑,对考试舞弊乱象遏制作用巨大,冒名顶替上大学入刑,也必然有利于遏制某些地方“截胡”他人高考成果、改变他人命运轨迹的可耻行径。

    拟入刑的冒名顶替行为,包括三种:冒名顶替他人取得高校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以及就业安置待遇。在立法技术层面,这不是单纯的“冒名顶替入学罪”,而应该是“冒名顶替罪”。冒名顶替上大学,侵害的法益主要是他人的受教育权,而冒名顶替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与就业安置待遇,侵害的法益则是他人的工作权和待遇权。

    没有人可以为了一己私利,拿别人的命运当垫脚石,偷拿别人的东西尚且是犯罪,偷走别人的受教育权、工作权和待遇权更该严惩。对于最高三年的法定刑期,公众普遍认为较低。冒名顶替上大学也好,偷走就业机会也罢,事实上同样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有没有必要根据受害者经济损失大小等相关情节,在基准刑之上增设处罚更为严厉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以便更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或许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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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